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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引导农村产权进场交易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7-07-24     浏览次数:     来源:
扬农权组2014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化工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加快构建城乡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引导农村产权进场交易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按照三级联动、统一规范、分级交易、全程监管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1、建立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依托扬州产权综合服务市场组建扬州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与市产权综合服务市场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运行模式。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全面履行农村产权各项服务职能,为全市农村各类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价款结算等配套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
2、构建县乡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各县(市)及江都区单独组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市辖区(不含江都区)和各功能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区、生态科技新城)的农村产权交易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施交易和监管。乡镇(街道)依托农村土地流转中心等交易平台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在市、县(市、区)两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整理、业务咨询、信用评估、交易报批材料的初审、矛盾的协调处理以及职权范围内的产权流转交易。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市、县(市、区)、镇(乡、街道)网络对接,逐步形成覆盖全市的三级联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
二、规范交易信息发布和交易方式
凡需进行农村产权交易的(包括转让、出租、入股等),在履行村(居)、镇(乡、街道)民主审核手续后,交乡镇(街道)进行信息登记、初审,再按照职责权限由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在有关信息平台上统一发布。相关乡镇(街道)要将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在本乡镇(街道)产权交易信息平台上进行发布,并将信息发布到拟转让产权的村、组。
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对于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原则上每周周四为集中统一交易日。
三、引导各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
创造条件提升农村产权交易效益,降低交易成本,引导农村各类产权进场交易。各县(市、区)、各功能区农村集体产权依法采取出让、转让、租赁、发包、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交易的,应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公开、公平交易,严禁场外交易。重点引导以下九类农村产权进场交易:
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单宗连片流转土地面积300亩以上,流转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到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单宗流转土地面积300亩以下的,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完成交易、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后,报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权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合同标的5万元以上的,到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标的5万元以下的,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完成交易、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后,报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的交易。无论流转期限和面积的大小,一律到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转让交易。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流转面积30亩以上或合同标的5万元以上的,到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流转面积30亩以下、合同标的5万元以下的,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完成交易、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后,报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五是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交易。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或合同标的5万元以上的,到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合同标的5万元以下的,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完成交易、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后,报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六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交易。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到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完成交易、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后,报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七是农业生产性设施所有权、使用权转让交易。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到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下的,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完成交易、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后,报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八是农村房屋所有权、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交易。无论流转期限和标的的大小,一律到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
九是农村涉农项目招投标,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到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和鉴证;5万元以下的,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站)完成交易、办理交易鉴证手续后,报市或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备案。
对一些乡镇(街道)进行产权交易有困难,需要进入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可向市、县(市、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进场交易。
为扶持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受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或者农民的,免收交易服务费。
四、强化责任追究
1、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及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是根据规定应该进入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的产权,而未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
二是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交易的;
三是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备案、告知手续的;
四是交易公告中有关获取交易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提供虚假的公告、证明材料,或者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是在交易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是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七是在交易过程中有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不当干预正常交易活动、违规收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八是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交易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九是其他有损交易双方利益的。
2、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3、监察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意见中的有关职责。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违规交易获得的资金视同违规资金予以追缴,对需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建议;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根据监察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4、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监察部门按照党员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4111